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月7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事和环资案例3件、行政案例3件、执行案例2件,通过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2020年的工作亮点和重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1、黄鸿发等19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林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4、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
5、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6、海南九龙湖开发有限公司诉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商务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7、姜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8、琼中县营根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履行对被监护人义务教育责任的行政非诉案;
9、亨廷顿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行为保全案;
10、王某等247户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系列案。
据了解,这是海南高院连续五年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已形成海南法院的宣传品牌。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海南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海南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司法正能量,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海南、平安海南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1:
黄鸿发等19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涉黑 死刑
案情概要:20世纪80年代末,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时任海南省昌江县建委建安组组长)带领下,在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90年代起,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并拉拢恶势力、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组建打手队伍,增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逐步形成以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及违法活动,并控制当地赌场、混凝土、砂场、废品回收、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农贸市场、娱乐场所、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行业,摄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运行发展,并收买原昌江县公安局局长麦宏章等7人充当保护伞,在昌江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90余起,导致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等秩序。
裁判结果:黄鸿发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鸿明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刑。
典型意义:该组织人多势众,行为嚣张,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该案的成功审结,有力地彰显了海南坚决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被评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案例。
典型案例2:
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关键词:疫情防控 瞒报信息
案情概要: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后,严某、陈某等九名湖北籍人员先后从武汉市到达三亚市,入住王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区内开设的度假公寓。王某明知以上人员来自疫区,但并未将以上人员信息上报给物业或社区居委会。2020年1月25日,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王某仍未按要求上报。2020年1月30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小区核查入住的湖北籍人员时,王某仍然未将以上九名人员的信息上报。2020年2月4日,严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居委会进行上门核查时才得知该度假公寓内居住着九名湖北籍人员。2020年2月7日、8日,居住在该房内的其他三名家庭成员陆续确诊。侦查机关发现,海南省政府发布的第90、120、126、130号确诊病例为王某所瞒报的九名湖北籍人员中的四名,四名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遍布三亚市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的主要景区及餐饮店,给三亚市的疫情管控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致使该小区一千多名住户居家隔离观察近二十天。
裁判结果:王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精准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关键,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被告人多次隐瞒疫情信息,拒绝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给小区一千多名住户的生活带来困扰,同时也给政府的疫情防控带来极大压力,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典型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典型案例3:
林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关键词:非法捕猎 野生动物
案情概要:2019年7月,林某到澄迈县红岗农场三队南蛇洞附近自家种植的橡胶园内除草时,在山顶处的一处鹰窝里发现2只幼鹰类动物,便带回自家的后院内使用自制的铁笼进行养殖。2020年4月,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来到林某家,当场扣押到了2只鹰类动物,之后,林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为鹰雕(Spilornis cheela),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林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猎捕”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的行为。很多人对于在野外“捡到”动物的行为性质存在误解,有的认为自己并没有伤害动物的故意,不是犯罪;有的认为将其带回家饲养是出于保护,应得到表扬和奖励。其实,这样做破坏了野生动物原本的生存环境,也极有可能因其带有疾病或病毒造成饲养人员感染,发生疾病传播的社会危害。这种情况应及时联系林业或农业部门,移交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处置,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4:
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游艇 消费者权益保护 惩罚性赔偿
案情概要:2017年1月,范某与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范某向该公司购买美国进口Four Winns品牌白色游艇一艘,总价款为128.4万元。该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游艇,且按Four 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交货之日起一年或运转500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购买后该游艇多次出现故障,特别是发动机存在故障,而且,该游艇曾经被出售,不是全新游艇。同时,该游艇进口时配备的《装置概述与信息表》记载的交货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发动机主要部件保证为60个月或1000小时,双方合同约定的发动机质保期远低于该游艇进口时原本承诺的质保期。范某起诉请求:1.撤销合同;2.返还游艇货款1284000元;3.赔偿范某3852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范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因隐瞒游艇曾经出售、发动机存在故障等相关情况并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向范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85.2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海南自贸建设总体方案》,旅游业是海南自贸港重点发展的产业,游艇旅游业是未来海南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购买使用游艇等奢侈品属于休闲型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海南法院就“个人购买游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作出支持判决对海南游艇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5: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生态保护 损害事实认定 损害赔偿数额
案情概要:2018年,浏源公司承揽新世界地产公司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地块土石方开挖、装运、回填、土方外运、建筑垃圾清运等工程后,将建筑垃圾处理分包给中汇公司。中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通过伪造退塘还林合同骗取海域使用权搭建临时码头,谎称建筑垃圾运至湛江处理,实际使用自己的船舶与浏源公司的运输车队以车、船协作方式,共同将69360方建筑垃圾倾入美丽沙海域。该行为多次遭到附近居民热线举报,并在某次倾废行为实施时当场被行政执法部门抓获。庭审中三被告仍谎称倾倒于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上垃圾倾倒区。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给案涉海域造成环境和生态损害,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量化为860.064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中汇公司、陈某、浏源公司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海洋环资损害案件具有收集、提取、固定证据难和事实查明难的特点,在被告有隐匿证据嫌疑情况下,该案依法采信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无人机视频、群众举报、容积测量结果、航速通识等证据,综合各类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对污染损害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认定。采信具备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质的研究所所作的鉴定意见,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方式计算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认定承包方、发包方、实际施工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和对海洋及海岸带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6:
海南九龙湖开发有限公司诉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商务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关键词:招商引资 框架协议
案情概要:2008年7月,原东方市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与海南九龙湖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开发的范围是大广坝周边海拔141.397米以上25°山坡以下;三是项目开发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循序推进和不影响环境的原则进行,由乙方投资开发,项目开发的可研、勘探、测量、规划、设计等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可研、规划、设计等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四是框架协议有效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一年,如未在一年内签订具体项目的开发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前期投入,甲方概不负责。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但因各种原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项目的开发合同。2019年2月该公司起诉,请求依法解除上述《框架协议》并判令东方市政府和东方市商务局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6355693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九龙湖公司的前期投入,属于九龙湖公司的商业投资风险,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政府概不负责,应由其自行负担,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先签订《框架协议》再签订正式协议的情形较多,对于《框架协议》如何定性,实践中有较大争议。法院认为框架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不同于正式协议,双方未按框架协议签订具体项目的开发合同,框架协议明确约定前期费用由企业负责的,对于企业依据框架协议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法院不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7:
姜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微信朋友圈 虚假食品广告 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18年6月起,姜某(女)、柯某、赖某(女)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广告,大肆宣传该产品能够治疗颈椎病、慢性前列性炎、痛风、癌症、类风湿等多种疾病。实际上,该产品系固态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疾病治疗功能。2018年12月,经被骗人举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某等人依法立案调查,分别对姜某、柯某、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罚款40万元。三人不服,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微商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模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当中,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该案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大家,微信等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也要知法守法,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买家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8:
琼中县营根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履行对被监护人义务教育责任的行政非诉案
关键词:义务教育 行政处罚 控辍保学
案情概要:2020年4月13日,琼中县营根镇王某的孩子擅自离校,无故未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老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扶贫干部多次进行家访,督促孩子返校上学但没有效果。5月11日,琼中县营根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5月15日前送孩子到校上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王某未履行。同年6月10日,营根镇政府再次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王某于2020年6月15日前送孩子到校上学,王某仍未按期履行。6月15日,营根镇政府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送被监护人王某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王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6月17日,营根镇政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行政非诉案件。
执行结果:为了加强普法宣传效果,法院在学校对这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王某接受教育后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营根镇政府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典型意义: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2020年,琼中县共发生3起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案件,在法院的支持和各方努力下,这些孩子都已经返校上学。这些案件提醒家长,要履行好自己对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9:
亨廷顿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行为保全案
关键词: 仲裁 涉外 行为保全
案情概要:亨廷顿公司于2019年8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申请行为保全,请求:1.裁定慈铭医院允许其进入慈铭博鳌国际医院生殖健康及不孕不育部(简称IVF中心),使其可以搬离其放置于IVF中心的由其所有的医疗装置、设备和物品,或将该等物品交付贵院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以下合称申请人物品);2.裁定慈铭医院停止清点、使用、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物品;3.裁定医院妥善保管其物品,使其不得受损或灭失,直至其将自己的物品从IVF中心搬离;4.裁定医院暂停IVF中心的所有营业活动,直至其将自己的物品从IVF中心搬离。2019年9月,贸仲委将该保全申请书提交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外,博鳌慈铭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新接受的患者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
典型意义:法院从支持仲裁健康发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作出了支持裁定。该案成为海南省首个支持仲裁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例,展现了海南法院在营造自贸港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应有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担当。
典型案例10:
王某等247户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关键词:群体性案件 善意执行 留水养鱼
案情概要:2016年,昌江县王某等500多人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诚意金协议书,约定王某等人交纳诚意金及相关税费,预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协议签订后,因该项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王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返还诚意金、税费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调解,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求。但该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陈某等21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采取了冻结、限高、拘留以及罚款等强制措施,促使该公司主动履行了240多万元的义务。2020年初疫情爆发,王某等247户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主动履行了170万元,仍有3000多万未履行,但公司资金周转面临极大困难,为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同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院一方面主动减免了案件执行费26.8万元,及时完成扣划手续并解冻公司账户,帮助公司变现脚手架、车辆、商品房以及商铺等资产;另一方面,多次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等人主动放弃利息共约108万元,最终案件得到顺利执结,执行到位金额317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群体性案件,涉案标的大、矛盾激烈。执行中,法院一方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形成执行威慑力,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在债务人有履行意愿但存在实际困难时,不简单机械执法,而是多方协调、创新举措,既及时兑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债务人度过了难关,助力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文:方茜
图:黄叶华
责编:丁韵嘉
审核:黄叶华